管理制度

油气钻采工程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18-05-29

第一章

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油气钻采工程重点实验室(以下简称:重点实验室)的建设管理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、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、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、科研装备进的重要基地。

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,坚持稳定支持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。

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长江大学的科研实体,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、流动、联合、竞争运行机制。专项经费单独核算,专款专用

第二章

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规划和布局,实行有计划、有重点地分阶段建设方针保持适度建设规模。

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着重于以下方面

1符合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,从事本领域的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。

2、着力提升研究实力,搭建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平台

3、构建起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。

4、提升科研实验条件,并使人、财、物及用房相对集中

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提供相关条件保障和技术支持

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完成后,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,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及科技厅并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验收。

第三章

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。

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实行公开招聘、择优推荐,主管部门聘任,报教育厅备案。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,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,一般不超过六十岁。

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五年,连任不超过两届。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八个月,特殊情况要报主管部门批准。

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,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目标、研究方向、重大学术活动、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。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。

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,主管部门聘任,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;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。

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,人数不超过十三人,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。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三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。委员任期五年,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,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予以更换。

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。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,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、博士后研究人员。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。骨干固定人员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;其余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由骨干固定人员聘任,重点实验室主任核准。

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,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,并适当流动。重点实验室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,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,加强研究生培养。

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,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;少部分课题可由固定人员或团队自由申请,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。同时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,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,并可支持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启动。

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加大开放力度,建设成为本领域公共研究平台;同时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,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。

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统筹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工作方案,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、自主研制。重点实验室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,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。

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,营造宽松民主、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,开展经常性、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。

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,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。要加强室务公开,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。

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。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、论文、软件、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,专利申请、技术成果转让、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

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结合自身特点,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,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。

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重视科学普及,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,每年不少于十天。

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、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、重组,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,经学术委员会论证,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厅批复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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