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评审原则
1、平等原则,即在评审过程中,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,在平等、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;
2、回避原则,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、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,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;
3、公正原则,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,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;
4、保密原则,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保密信息。
二、奖励对象、名额与标准
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大二及以上年级普通全日制在籍在校(含校外实习)的特别优秀本科学生。其中,专升本、第二学士学位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起具备申请资格,原则上从入学第6年起不再具备申请资格。我院2025-2026学年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为9人,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。
三、申请条件
(一)基本条件:1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;2、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3、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;4、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;5、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,创新能力、社会实践、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。
(二)具体条件:坚持成绩优先原则,原则上选取大二及以上各年级上一学年绩点排名专业第一、综合测评成绩位于专业前10%(含)的同学进行评选,“10%以内”指“四舍五入”之前“≤10%”。
(三)参评学年受到纪律处分尚未解除者,以及处于休学、保留学籍状态者,不得参评。
四、评审程序
1、学院成立评审委员会,召开预备会议,提出评审工作要求;
2、满足条件的学生提交《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》纸质档、成绩单和各类获奖证明材料;
3、学院组织候选人答辩评审,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到场,答辩时间5分钟;答辩总分100分,其中思想政治情况20分、荣誉和获奖情况20分、科研及论文成果50分、社会实践10分;上一学年必修成绩占总分50%,答辩成绩占总分50%;
4、评审委员会根据总分排名确定候选人,对上报材料逐一评审、集体研究通过后,在学院内进行公示,公示无异议后汇总上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。
五、职责分工
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审细则,负责宣传发动、组织申报、组织初评、回复申诉和报送材料等工作。学院党委书记负责具体组织开展评审工作;副院长、教学秘书负责学业成绩等成绩条件审核;党委副书记、辅导员负责思想道德、社会实践等非成绩条件审核。